我們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飛單理財。對飛單理財來關鍵是看銀行在里面起的作用是什么,這種屬于理財陷阱,銀行有沒有責任要分不同情況,但對客戶來說是非常被動的,所以理財一定要穩(wěn)妥,比如華夏銀行的案例中,2013年至2014年期間,客戶經理申某就是在客戶到銀行理財?shù)臅r候,通過飛單把客戶理財資金轉投到“北京蒲黃榆一里”等非銀行理財項目,造成逾期不能收回。
1、在銀行買的理財說是假的飛單,讓找經辦人,銀行沒有責任嗎?
這種屬于理財陷阱,銀行有沒有責任要分不同情況,但對客戶來說是非常被動的,所以理財一定要穩(wěn)妥。前幾天,關于華夏銀行北京分行公主墳支行的一篇報道,說的就是理財飛單問題,43名顧客被騙5000萬,銀行就不承認有關系,經過二審之后,才判定銀行承擔20%的責任,對客戶來說損失太大了。我們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飛單理財,
所謂飛單,就是指銷售人員拿到業(yè)務訂單后,不交給自己的公司,二是轉給別的公司去辦理。銀行理財飛單,就是說銀行客戶經理憑借客戶對銀行的信任,把客戶的資金轉投到其他理財產品,比如華夏銀行的案例中,2013年至2014年期間,客戶經理申某就是在客戶到銀行理財?shù)臅r候,通過飛單把客戶理財資金轉投到“北京蒲黃榆一里”等非銀行理財項目,造成逾期不能收回。
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沒有責任,二審判決銀行承擔20%的責任,雖然要求申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申某無力償還,等于80%的資金打水漂了,因此,對飛單理財來說,關鍵是看銀行在里面起的作用是什么。如果客戶經理以銀行的名義,在工作期間飛單辦理業(yè)務,按說銀行是有責任的,但是,由于時過境遷,用戶舉證非常困難,如果銀行客戶經理已經非常明確地告知客戶,這種理財和銀行沒有關系,是一種代理理財,客戶自己愿意承擔與之對應的風險和收益,按說銀行是沒有責任的。
像您說的這種情況,如果您確實是在銀行辦理的業(yè)務,銀行說自己沒有責任是不對的,即便銀行代理銷售,也不應該讓您去找客戶經理,畢竟客戶經理是銀行的員工,他辦理業(yè)務時代表的是銀行,其中肯定有違規(guī)行為。如果您當時是私下找客戶經理辦理的業(yè)務,或者您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已經非常清楚這是銀行的代理銷售的產品,風險和責任都已經充分告知,您也簽字進了確認,那就和銀行沒有關系了,
2、43名客戶被坑5000萬,華夏銀行理財飛單?到底由誰承擔責任?
在大家的認識當中,銀行理財應該是最安全的渠道之一,不管是購買存款還是理財產品,都應該不會有什么太大的風險,畢竟目前我國銀行業(yè)的監(jiān)管非常嚴,所以銀行也不敢做出一些什么違規(guī)的事情。但在利益的驅使之下,總有一些銀行工作人員鋌而走險,通過誘導客戶理財或者是制作假材料等方式變相吸收客戶的存款,最終給客戶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華夏銀行43名客戶理財被坑5000萬事件回顧。2013年9月至2014年,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客戶經理申某私自向43名客戶銷售非華夏銀行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并幫助陳某、張某等人通過“北京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等項目募集資金,前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000余萬元,后來有客戶發(fā)現(xiàn)理財無法兌付便向華夏銀行維權,但是華夏銀行卻以客戶購買的不是銀行發(fā)行的理財產品為由拒絕賠償。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獲歸案,被法院認定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部分贓款已退賠,申某被判刑,并被責令退賠投資人的經濟損失,但是申某被判刑之后,投資客戶仍然有部分理財資金違法正常收回,后來在申某服刑之后,有部分投資者認為其通過申某所購買理財?shù)漠a品是在華夏銀行公主墳場所購買的理財產品,他們認為這些理財產品等同于華夏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所以認為華夏銀行存在管理上有重大過錯,所以要求華夏銀行對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方面認為,申某雖為華夏銀行個人客戶經理,但他已經在2014年9月離職,而他在職期間私自銷售非本行產品,所以個人行為非職務行為,其出售的與本案相關的資金產品無論是資金監(jiān)管人、資金保證人、資金托管人均與華夏銀行無關,對于本案件,投資人和華夏銀行各執(zhí)己見,在案件發(fā)生后的幾年時間了里這個案件一直沒有結果,直到2018年底,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投資者購買了基金,并非華夏銀行工作分支行代理銷售,客戶的投資行為不屬于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的經營活動,同時華夏銀行公主本支行禁止工作人員銷售未經批準的涉訴基金,因此申某向客戶推銷涉訴基金并非在其工作職責范圍之內,并非為了執(zhí)行工作任務,所以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華夏銀行賠償及本金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