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ji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終審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chǎn)無主案件、確認調(diào)解協(xié)議案件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quán)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依照本章程序?qū)徖淼陌讣?,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qū)徖戆讣倪^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屬于民事權(quán)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jié)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qū)徖淼陌讣?,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nèi)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nèi)審結(ji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節(jié)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qū)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jié)。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三節(jié)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九十三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xiàn),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jié)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jù)。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jù)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jù)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jù)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jīng)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