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是公民重要的經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對公民的財產權做了相關保護規(guī)定,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3條進行了修改,將兩款改為了三款。
【憲法條文】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憲法第13條解讀】
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經濟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憲法在保護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公共財產的同時,也十分注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包括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死者生前財產的權利,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延伸。目前,我國已有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制度作出了規(guī)定。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公民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征收和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或者強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財產的制度,屬于一種例外規(guī)則。正像強制締約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無過錯責任制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一樣,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權絕對性原則的例外規(guī)則。修改后的憲法第13條在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款)的同時,規(guī)定“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經驗的。
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的兩項法律制度。其共同點在于強行性。依法實施的征收和征用,均僅依政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發(fā)生效力,無須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征收和征用的不同點是:征收的實質是強制收買,征收的對象限于不動產,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且征收不發(fā)生返還問題,只發(fā)生征收補償問題;征用的實質是強制使用,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完畢后應當將原物返還于權利人,如果因使用導致原物毀損不能返還的,應當照價賠償。
4. 財產權利包括哪些內容道法
1、《世界版權公約》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準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中國于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
2、《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五國,在印尼的巴厘舉行的東南亞國家聯盟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簽訂。
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于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guī)范,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4、《日內瓦公約》
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于保護平民和戰(zhàn)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
日內瓦(四)公約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zhàn)爭和沖突狀態(tài)下敵對雙方行為規(guī)則的權威法律文件。
中國于1956年加入此公約。200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已簽訂60周年。
5、《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chuàng)建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
6、《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