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售理財產品
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銀行員工私自代售理財產品絕對違法,而且出事銀行是不會承認的,只會推得一干二凈。
建議還是從正規(guī)渠道購買理財產品,心理也踏實。
私售理財產品的認定條件
在儲蓄利率低,資本市場波動大等的形勢下,個人理財是最好的保值增殖手段。
當前個人理財領域存在的問題有外部環(huán)境的因素,也有內部經營管理原因,這些問題最終可能會轉化為風險。
觀念信息風險。只關心收益,盲目跟風,缺乏風險防范意識。另一方面財富管理知識、渠道信息等方面的缺乏。
產品公允風險。從理財產品設計看,主體銷售機構關注于自身理財產品銷售,在推薦產品時,難免有失公允。
操作服務風險。宣傳圖表、資料、計算器等簡單工具為主的服務手段,由于落后科技化程度低導致操作風險。
私售飛單利誘風險。高額利益的誘惑,將理財資金最后轉進了理財經理的私人賬戶,投資者找到銀行卻被告知銀行根本沒有發(fā)行所謂的理財產品。
風險防范的方法,首先是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跟風上。努力達到有能力識別風險,不斷提高甄別風險的能力。盡量選擇固定營業(yè)網點購買。關注業(yè)務產品必要的披露,有第三方可咨詢機構可進行咨詢,沒有則采取網絡查詢等多種手段進行多方印證。明確產品標的的細節(jié),對比類似的產品發(fā)現(xiàn)不同。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
其實不是華夏銀行理財產品出了問題,而是通商國銀發(fā)行的私募到期不能兌付,恰好有相當部分私募產品由華夏銀行嘉定支行前員工濮婷婷私自銷售,通商國銀破產后,投資人要求兌付無果,便找華夏銀行求兌,演變成華夏銀行理財風波。
2011年11月起,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發(fā)行四期產品名為“北京中鼎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計劃”,擔保方為中發(fā)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發(fā)擔保)。
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計劃籌資超過1.5億元,實際出售1.19億元。
自然人認購金額門檻分50萬元、100萬元和300萬元三檔,相應承諾11%、12%和13%三檔預期收益率。
四期產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萬元,投資于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萬元,投資于河南鄭州新盛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馬自達4S店)的股權;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萬元,投資于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奧迪4S店)的股權;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萬元,投資于河南云頂文化娛樂投資有限公司的裝修。
據(jù)報道,涉嫌私下銷售該產品的,不僅有華夏銀行支行前員工,還有其他銀行;上海一家第三方財理公司,亦曾向公眾宣傳、推薦和銷售相關理財產品。
而為了把產品銷售出去,通商國銀對銷售人員的激勵高達5%~7%。 時任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業(yè)務經理濮婷婷銷售了以上產品的90%。
這是銀行業(yè)員工私售“飛單”造成糾紛并爆發(fā)的首個完整案例。
惠譽評級在報告中稱,此事凸顯了“銀行在向投資者出售投資產品過程中引發(fā)的信譽風險”。中金報告分析:從財務角度而言,若華夏銀行的聲明屬實,則銀行更多承擔內部管理不嚴的責任,并無兌付義務;即使確為銀行代銷(中金判斷可能性較?。凑胀顿Y合同約定,該產品不承諾保本不承諾收益,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但是,在維穩(wěn)環(huán)境和過往案例剛性兌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華夏銀行最終兜底的可能。
即使兜底,假設1.19億全部都通過華夏銀行的理財經理銷售,則對華夏銀行2012年稅前利潤的影響約為1%。
從聲譽的角度,若最終華夏銀行不兜底,中金認為“壞名聲”可能會影響理財產品短期內的銷售,但是從另一個角度,實際上幫助銀行排除了部分無視風險、只追求收益的客戶,未嘗不是一件幸事。
“我們認為如果監(jiān)管機構要求華夏銀行兜底將后患無窮?!?/p>
中金報告認為,此次華夏銀行的事件對行業(yè)而言有標志性的意義,在產品并非銀行發(fā)行、渠道并非銀行代銷、高收益(11-13%)非保本條款、50萬認購門檻等情況下,若仍然需要銀行兜底,則進一步強化社會對銀行兜底的預期,對銀行甚至所有金融機構是災難性的沖擊,而且會進一步扭曲金融體系風險定價體系。
理財產品私行
就是指農業(yè)銀行私人銀行理財產品。私人銀行理財產品指的是開通私人銀行后私人銀行所提供的理財產品,區(qū)別于大眾銀行理財產品。
私售理財產品會計分錄
利用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的行為,得到嚴厲禁止。9日,中國銀監(jiān)會出臺《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yè)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銀監(jiān)會表示,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范,要求商業(yè)銀行做好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并在此基礎上實現(xiàn)“買者自負”,最終實現(xiàn)“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xiàn)合規(guī)銷售,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因而,該《辦法》著重要求商業(yè)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風險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評估,并對理財產品銷售、宣傳銷售文本及銷售人員進行明確規(guī)范。
銀監(jiān)會表示,“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按照一定標準對理財產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才能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xiàn)誤導銷售的情形。因此,《辦法》提出要對客戶和產品分別進行評級。
對于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辦法》要求,商業(yè)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準。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xiàn),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與此同時,商業(yè)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jù),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yè)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
此外,《辦法》還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根據(jù)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shù)膯我豢蛻翡N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