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兩者調整對象不同。商法以營利性主體權益為主,是商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調整的是商法主體間的利益關系;經濟法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全局,強調公共利益,其調整對象是國家為了履行經濟職能,進行宏觀調控、微觀規(guī)制等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換句話說,商法調整的基本上是橫向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則是縱向的。
4.兩者調整范疇不同。商法以企業(yè)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yè)的經營關系和企業(yè)個體的權利;經濟法側重于調整國家經濟生活中國家與企業(yè)的責、權、利、效的關系。國有企業(yè)、大中型企業(yè)等往往屬于經濟法范疇調整的企業(yè),而一些完全由市場調節(jié)活動,與國家協調無關的企業(yè)不屬于經濟法范疇。
5.兩者調整目標不同。商法一般為具體的商主體或是從商行為提供規(guī)則,規(guī)束行為,保證商主體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從宏觀國民經濟運行問題出發(fā),旨在保證經濟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立足一般,兼顧個別。
6.兩者調整方法不同。商法多采取自律性和非權力性方法;經濟法多采取他律性強制方法,即權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經濟法,經濟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簡單地說,商法是調整組織與商行為的法,經濟法則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它們亦絕非相互排斥的關系,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個重要法律部門,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協調經濟關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xù)、穩(wěn)定的發(fā)展。
民法、商法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經濟法從橫、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雖然民法、商法、經濟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彼此存在明顯的區(qū)別,但并非純然無涉,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不容忽視。民、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礎性作用;而經濟法克服市場經濟內在缺陷,補充、彌補了民、商法調整的不足。只有充分發(fā)揮它們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的作用,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fā)展,而不是單純以某一個部門法為主體,則必將推動我國法制體制建設的完善,有利于我國改革開放順利進行。
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區(qū)別是什么
1、憲法:最重要(基礎、主導性)的法律部門 主要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憲法典及修正案;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國籍法、國旗法、基本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權法等。
2、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法律關系 主要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國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監(jiān)獄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衛(wèi)生法、藥品管理法、海關法,等等。
3、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 主要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民法典、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yǎng)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司法、商標法、票據法、海商法
4、經濟法:調整有關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中產生的關系 主要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農業(yè)法,企業(yè)法,銀行法,市場秩序法,稅法
5、社會法:新興法律部門,調整國家在解決社會問題和促進社會公共事業(yè)發(fā)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主要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未成年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huán)境保護法、能源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tài)法;社區(qū)服務法、彩票法;見義勇為法;教師法、衛(wèi)生法等
6、刑法:犯罪和刑罰 主要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刑法典,其他有關刑事法律法規(guī)
7、程序法:調整訴訟、非訴訟活動中的關系 主要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非訴訟程序法: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等
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的區(qū)別
1.在政治方面,公民有
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guī)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身自由權利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監(jiān)督權利
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2.經濟生活方面,公民有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它主要包括:第一,財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勞動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3.文化生活方面,公民有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采取各種措施,發(fā)展各種教育事業(yè)。
4.社會生活其他領域,公民有
特定人的權利
謂特定人這里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其權利包括:第一,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